沅陵县太常寿山村幸福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全称:沅陵县太常寿山村幸福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主由本村村民自愿组成以及由村支两委举办,主要在本村域内活动,以服务本村村民、满足本村的不同需要为出发点,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升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实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齐心协力谋幸福”为目的的公益性或互益性群众自发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扶贫济困、关爱关怀、助学奖励、表彰奖励、公益活动等,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社会风尚,提高村民素质,改善社会风气。实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齐心协力谋幸福”之目标。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太常便民服务中心、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沅陵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沅陵镇寿山村村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困难群众帮扶;

(二)教育奖励;

(三)模范表彰

(四)慰劳助残

(五)儿童关爱

(六)开展集体文体和公益活动,弘扬正气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奉献精神以及其他与所参加的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四)年满18周岁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守法公民;

(五)遵守本协会纪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向本会推荐会员和请求协会维护其在本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五)有因难时优先获得本协会的帮助和服务;

(六)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盈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八)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连续五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幸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直接登记的除外)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并可对理事进行劝退;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直接登记的除外)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五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直接登记的除外)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直接登记的除外)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经1/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提议,也可以召开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捐资;

(二)社会捐赠;

(三)村级组织拨款;

(四)各类奖励收入;

(五)协会的资金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除外)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除外)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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