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发展规划
五、 禁止发展的产业目录
产业发展目录制定必须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的基本原则。同时产业 发展应当与村庄发展定位相契合,与村庄发展不一致的产业应该禁止或限制发展,与村庄发展方向相契合的产业应当鼓励发展。
(1)禁止投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项目。淘汰类项目不得新建和改造升级, 已有项目必须限期关停。
(2)禁止新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项目(不包括现有企业升
级改造或等量置换)。
(3)禁止新建以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①禁止新建、扩建排放重金属、剧毒物质和特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②禁止新建、扩建大气污染严重的火电、冶炼、水泥项目及 10 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
③禁止在环境容量超载的区域(流域)新建、扩建增加污染物排放项目。
④禁止新建烟花爆竹等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民爆类工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