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洲村幸福协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升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实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齐心协力谋幸福”的目标,根据《木洲村村规民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木洲村幸福协会是村委会领导的村民自愿结合的村民服务群众组织,是党支部联系服务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乡村自治的重要社会支柱。木洲村幸福协会以《村规民约》为活动准则,开展工作和履行义务。凡本村村民,承认幸福协会管理办法,执行幸福协会决议,参加幸福协会开展的活动,且以户为单位交纳相应会费,均可以入会成为会员。
第三条 成立木洲村幸福资金管理委员会,幸福资金管理委员会人员任期与村委会任期一致,成员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七大群团组织和经济组织人员组成,幸福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于村便民服务中心内,明确主任1名、副主任2名,资料员1名,成员5名(其中包含会计1名,出纳1名)负责幸福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负责幸福资金的筹集管理、资金支出的核实审批、协会活动的组织开展等。
第四条 幸福资金管理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村募村用原则。幸福资金只用于为入会村民服务和开展村级活动。秉着"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原则,没有加入幸福协会的村民不在服务范围之内。
2、专款专用原则。全部幸福资金必须用于幸福协会开展的各种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3、量入为出原则。每年的服务开支要有预算,做到开源节流,持续稳健,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协会幸福资金总额的20%。
4、公开透明原则。阳光操作,每笔支出必须有明细、有经手人和审批人(由幸福资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核、幸福协会理事长审批),每季度向全体会议集中公布一次,同时收入结余情况也须同步公开,接受会员监督。
5、勤俭廉洁原则。严格控制协会资金支出标准,少花钱多办事,办实事、办好事,提高幸福资金使用效益。所有工作人员,不能接受受益村民的礼品和宴请。
第二章 幸福资金来源
第五条 村级幸福资金主要来源。
1、会员会费收入。入会会员秉承自觉自愿、上不封顶的原则,交纳会费。
2、村级拨款收入。村里每年从村集体经济收入利润中注入不低于5%的资金。
3、社会捐赠收入。幸福资金日常接受村内外致力于社会慈善和公益事业的团体、单位和个人的爱心捐赠,并向捐赠者开具凭证,向社会公布。
4、各类奖励收入。跟乡村治理工作相关的奖励资金,村里按相应比例进行划转注入。
5、其他合法收入。包括上级拨款、幸福资金利息等收入。
第三章 幸福资金支出
第六条 幸福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内容。
1、服务会员支出。根据《村规民约》核定的标准,对会员家庭学生考入高等院校、应征入伍、高龄生日等进行奖励。
2、困难帮扶支出。会员的家庭成员因大病、重大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本村孤寡老人、孤儿等,由幸福资金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视情况给予生活救助。
3、集体公益活动支出。年初由管委会收集、审定群团组织公益活动支出计划,报经村幸福协会审批同意后,列入幸福资金支出。主要为公益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等用品购置以及活动的交通和必要的奖励开支。
4、模范人物评选表彰支出。用于经村级群团组织评选和上级表彰的优秀村民的奖励支出。
第四章 幸福资金管理
第七条 由9名管委会成员组成木洲村幸福资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幸福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为确保幸福资金使用客观、公正、合理,实行管委会集体审查制度。要按照审批确定的用途,做好收支预算,严格控制经费支出,不得将与办法规定无关的收支纳入幸福资金账户管理。
第八条 单独开设幸福协会资金专用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举办活动要有方案(含经费预算),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慰问品、纪念品等,要如实详细填写物资的具体清单,审批和签收手续应合规齐全。
第九条 协会资金使用审批程序:(1)由经办人填制“费用开支单”,并在原始单据上签字;(2)送分管副主任审核;(3)报主任审批;(4)报幸福协会理事长审定。出纳付款时还要进行复核把关,主要复核报销凭证的真实性,有无接程序签字,附件单据有无遗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幸福资金必须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纪检监察机关及全体会员的监督,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审议讨论财务收支情况,如发现违反幸福资金收支管理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木洲村幸福协会负责解释。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木洲村民委员会
2023年11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