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沅陵县清浪乡水田村幸福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本村村委会领导的村民自愿结合的为村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扶贫济困、关爱关怀、助学奖励、表彰奖励、公益活动等,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社会风尚,提高村民素质,改善社会风气。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清浪乡水田村村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尊老爱幼、孝敬父母、尊师重教、互助友爱等宣传教育活。
(二)对会员家庭及弱势群体,组织开展助老、助学、助残、助困等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
(三)对会员家庭小孩升学、参军入伍进行奖励。
(四)开展集体文体和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本村村民,承认本协会管理办法,执行本协会决议,参加本协会活动,自愿以户为单位交纳相应会费,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奉献精神以及其他与所参加的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四 )年满18周岁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守法公民;
(五 )遵守本协会纪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幸福协会理事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接受本协会的培训;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向本协会推荐会员和请求协会维护其在本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五 )在因难时优先获得本协会的帮助和服务;
(六 )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协议安排的教育培训;。
(七)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八)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幸福协会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直接登记的除外)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并可对理事进行劝退;
(六)处理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幸福协会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协会资金管理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直接登记的除外)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一届五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直接登记的除外)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直接登记的除外)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经1/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提议,也可以召开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村级组织拨款;
(四)各类奖励收入;
(五)协会的资金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主管人批准方可使用,使用情况须如实上报,并通过一定途径对社会公布,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协会资金。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所有社会捐赠、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工作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同时以适当的方式通告社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除外)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除外)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水田村幸福协会资金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