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庄镇主埠溪村幸福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协会名称:官庄镇主埠溪村幸福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由本村村民自愿组成的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发扬爱国主义和人道主义精神,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各种有益于社会的活动,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奉献爱心投身公益,创造一个处处充满爱的生活环境,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社会风尚,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改善社会风气。

 协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沅陵县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县民政局监督管理。

 协会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官庄镇主埠溪村黎家坪组(村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尊老爱幼、孝敬父母、尊师重教、互助友爱等国学礼仪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对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组织开展助老、助学、助残、助困等各种形式的爱心公益活动组织推广义工活动

三、宣传推广环保知识消防知识接受各种捐赠现金和物资,以用于需要救助的人

四、加强与其他公益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其他相关公益事业

第三章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在本会创建伊始,对本会创建或对慈善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团体可成为创始人或创始会员。创始人、创始会员为永久会员。有特殊贡献的还将设立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具有奉献精神以及其他与所参加的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四)年满18周岁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守法公民

(五)遵守协会纪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标识等身份凭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培训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向协会推荐会员和请求协会维护其在协会及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五)难时优先获得协会的帮助和服务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入会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参加协会安排的教有与培训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盈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 协会的最权力机构是会员会,会员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等重大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常工作,对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选举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并可对理事进行劝退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协调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月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 协会经费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主管人批准方可使用,使用情况须如实上报,并通过一定途径对社会公布,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协会资金

第二十八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所有社会捐赠、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工作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三十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工作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所报有关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 协会完成宗旨或行解散或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理事会或执行理事会提出终止议:协会终止议须经会员人会表决通过,并报工作主管单位审同意,同时以适当的方式通告社会。

第三十 协会终止前,须在工作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工作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主埠溪村幸福协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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