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全称:沅陵县荔溪乡幸福村幸福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本村村委会领导的村民自愿结合的为村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扶贫济困、关爱关怀、助学奖励、表彰奖励、公益活动等,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社会风尚,提高村民素质,改善社会风气。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荔溪乡幸福村村部。
第二章 举办者、注册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发起者是:瞿书敏、张良富、张远俊、张良泰、张勇华。
发起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协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协会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本协会注册资金为30000元,出资者为瞿书敏,注册资金由出资者于2024年11月18日之前缴足。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困难群众帮扶、教育奖励、高龄老人访问、集体公益活动开展、道德模范人物表彰等宣传活动;
(二)对会员家庭及弱势群体,定期走访慰问、高龄老人访问、集体公益活动的开展等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
(三)对会员家庭红白喜事、子女升学、参军入伍、获得荣誉等进行慰问奖励。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凡本村村民,承认本协会管理办法,执行本协会决议,参加本协会活动,自愿以户为单位交纳相应会费,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奉献精神以及其他与所参加的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四)年满18周岁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守法公民;
(五)遵守本协会纪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幸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接受本协会的培训;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向本协会推荐会员和请求协会维护其在本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五)有因难时优先获得本协会的帮助和服务;
(六)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参加本协会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盈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连续五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幸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幸福协会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幸福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等重大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幸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幸福协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幸福协会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并可对理事进行劝退;
(六)处理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幸福协会理事会每月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协会资金管理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幸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幸福协会理事会、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幸福协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幸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幸福协会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捐资;
(二)社会捐赠;
(三)村级组织拨款;
(四)各类奖励收入;
(五)协会的资金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主管人批准方可使用,使用情况须如实上报,并通过一定途径对社会公布,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协会资金。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所有社会捐赠、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工作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幸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工作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所报有关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幸福协会理事会或执行幸福协会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工作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同时以适当的方式通告社会。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工作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工作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荔溪乡幸福村幸福协会资金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