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沅陵镇岩板铺村幸福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沅陵县沅陵镇岩板铺村幸福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本村村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旨在提升村民的幸福感,促进村庄和谐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扶贫济困、关爱关怀、助学奖励、表彰奖励、公益活动等,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社会风尚,提高村民素质,改善社会风气。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沅陵镇岩板铺村原村小。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开展各类文化、娱乐活动,丰富村民业余生活。
(二)关爱困难村民,开展扶贫济困、助老助残等公益活动。
(三)推动村庄环境卫生整治,营造优美宜居的生活环境。
(四)促进村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协调解决村民矛盾纠纷。
(五)积极争取外部资源,为本村发展提供支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奉献精神以及其他与所参加的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四)户内年满18周岁村民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守法公民;
(五)遵守本协会纪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幸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凡本村村民,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接受本协会的培训;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向本协会推荐会员和请求协会维护其在本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五)有因难时优先获得本协会的帮助和服务;
(六)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参加本协会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盈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连续五次拒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幸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会设幸福协会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幸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幸福协会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