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我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彻底破除婚丧嫁娶中的铺张浪费、愚昧落后的封建陋俗,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做到婚事新办、丧事简办。从各方面努力减轻农民负担,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了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在婚丧嫁娶中的作用,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红白理事会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向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政府的政策、法令和规定,引导群众移风易俗,耐心做好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养成文明节俭、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把婚丧嫁娶操办的省时、省心、省力、省钱,真正把人民群众的精力和财力凝聚到发展经济和各项事业上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理事会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人员任期与村委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经选举可连任。
第四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2人,成员5人,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召开,红白理事会在业务上接受乡人民政府及上级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理事的条件
1.有威望、有组织能力,能热心替群众操持事务的。
2.大公无私、胸怀宽阔、不计较个人得失的。
3.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宣传文明节俭办事的。
第七条 理事的权利
1.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调查和民俗研究的权利。
2.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第八条 理事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
2.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3.反映村民对婚丧嫁娶的意见和要求。
4.及时与婚丧事主联络并商议筹办议程,向理事会报告筹办婚嫁丧葬等事宜。
第九条 理事有下列情况者,经理事会决定警告或开除其会籍:
1.被司法机关剥夺公民权利者。
2.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者。
3.以权谋私接受礼物者。
4.自作主张,怂恿婚丧事主大操大办的。
第十条 理事会的任务
1.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引导群众移风易俗,认真贯彻各级政府在婚丧嫁娶中的政策,法令和规定,宣传文明节俭办婚丧嫁娶,转变群众旧的婚丧习俗观念。
2.协助指导群众办理婚丧嫁娶的具体事务。
3.帮助调解处理在婚丧嫁娶活动中有可能发生的纠葛。
4.监督饮食卫生,确保食品品质。
5.协商承办婚丧嫁娶的具体事务。
6.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婚丧事宜举报制度,本村内办理婚丧事宜需向理事会申报通过后方可操办,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举办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范围,宴请标准,用车数量,并作出不予大操大办,不搞封建迷信的承诺,申报时间要提前三天。
第十二条 理事会要主动热情地为婚丧嫁娶做好服务。
(一)操办婚事的具体原则
1.严格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和地方风俗道德办事,严禁早婚私婚。
2.婚事要坚持婚事新办,废除陈规陋习,倡导举办集体婚礼、户外婚礼或植树证婚等有意义的活动,既要气氛热烈,又要文明庄重。
3.不准讲排场,摆阔气;不准雇用豪华汽车,更不准借用公车办婚事;不索要高价彩礼,不大摆宴席。
以上三项规定,理事会承办婚事时要严格执行,对个人操办的婚事,理事会有权监督执行。
(二)操办丧事的具体原则
1.理事会要坚决执行中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深入细致的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宣传为此项工作做出表率的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宣传厚养薄葬、尊老爱幼的文明风尚。
2. 丧事规模以寄托哀思,葬好亡者为原则,宜小不宜大。
(三)其他
除婚丧事宜外,满月、周岁、乔迁、寿诞、升学等事宜提倡不办酒。如需办理,只准邀请自己的直系亲属,不得接受非亲属人员参加,不准接受非亲属人员礼金。
第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党员干部必须带头执行章程,严以律己,秉公办事,认真负责,不带头吃请,不受馈礼。切忌敷衍从事,违背村民的根本利益。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理事会议,村两委与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完善、婚嫁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服务质量。每年向村委会建议表彰名单,对在婚丧嫁娶节俭办事的先进典型进行奖励,并通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