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沅陵县楠木铺黄腊溪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本社住所:黄腊溪村综合服务平台;本社经县农业农村局登记注册。

第三条 本社是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组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代表全体社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成员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 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成员按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对本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社的基本职能: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

第六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局(营服务站)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第七条 本社的经营范围: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准。

第八条 本社股权设置为成员股和集体股。成员股股权

份额占总股本的80%,集体股股权份额占总股本的20%。

第九条 本社注册资本为1345.8947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改革后,本村土地被征用所得的属于村集体享有的补偿费(不包括政策处理费及劳力安置费)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第十一条 股权界定基准日为2019年6月1日零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成员资格。

第三章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凡持有本社股权证书,承认本社章程和履行成员义务的,为本社成员

第一十三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 18 周岁,持有本社股权证书的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按股分配分红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置

权;

3.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办法、监督经营管理活动的权利;

4.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的知情权;

5.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6.同等条件下优先认购本社增资扩股的股权;

7.享有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8.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第一十四条 成员应尽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须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3.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第一十五条 本社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第一十六条 成员代表会议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成员

代表从具有选举权的村民成员中推荐选举产生,第一届成员

代表由本届村民代表直接过渡,人数确定为30人。成员代表任期与村委会换届同步,可连选连任。

第一十七条 成员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

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十八条 成员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 次。成员代表会议须有 2/3 以上成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

第一十九条 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采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成员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社理事会由4人组成,由成员代表会议实行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产生,首届理事会成员原则上与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人、副理事长 1 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兼任本社总经理。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经理事长授权后由总经理负责本社财务审批。

第二十一条 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 5 年、解除劳教未满 3 年、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 3 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等“五类人员”,不能确定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实行成员代表大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是成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理事会必须严格执行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成员代表会议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成员的监督。

(一)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成员代表会议,并向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

理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选举和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

8.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

3.负责处理本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社理事会每届任期与村级组织换届同步,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届满前,成员代表会议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理事会议应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2 次(每月至少保证 1 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理事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成员代表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 监督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 对理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 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成员公布;

5. 选举和更换监事长;

6.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社监事会第一届候选人由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直接过渡,由成员代表会议实行等额选举方式产生,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 1 人,本社监事会与村级组织换届同步,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向成员代表会议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理事的建议。监事会会议应有 2/3 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召开。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监事会议

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五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各项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理事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经营活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金。对有关工程项目建设、资产承包和出租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做经济担保。

理事会成员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经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有关人员一定的奖励。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由理事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社应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第三十五条 本社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社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制订《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七条 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镇村级财务核算中心代理。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报账工作,报账员保持相对稳定,不受村两委、合作社的换届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

本社各项收支必须经监事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本社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本社要充分保障村两委必要的、合理的经费开支。

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

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同时做到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成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四十条 本社班子成员的报酬,根据乡党委、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社财务制度执行(对本社班子中交叉任职的村支两委人员,不得再次核发工资报酬;对本社班子中其他非交叉任职人员,允许各村依据其付出劳动多少发放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村级集体经济利润的20%)。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一条 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集体、合作社和成员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本社的公积金和集体股收益主要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再生产或者转增资本,公益金主要用于公益基础设施建设,福利费主要用于成员的福利性支出。经营性净收入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① 提取公积公益金不超过 20%,设立集体股,不再提取公积金;

  成员红利分配不超过 80%。

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执行。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报送乡人民政府、沅陵县农村经营服务站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楠木铺黄腊溪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楠木铺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生效。

 

黄腊溪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

202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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